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河北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马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67371144A

法定代表人:聂京玉,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建与被告河北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红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红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庆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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