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河北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马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67371144A
法定代表人:聂京玉,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建与被告河北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红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红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庆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