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嘉,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电磁工业园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073345575。

法定代表人:张德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华,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劲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杨劲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劳动争议纠纷而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本案诉讼300000元款项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安家费,并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本案应当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合并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岳阳市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岳阳市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第七条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时给予被告30万元安家费用,但在每年的年终绩效年薪中扣除,未在原告公司工作满三年,其未扣除部分应立即返还。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在被告处采用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借款20万元用作安家费用,2018年1月2日同样采用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在被告处借款10万元,2019年9月被告离职,2019年11月原告曾委托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易旭峰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但被告未予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付给被告30万元安家费,且明确了30万元安家费是要偿还的,被告在庭审也承认是借了原告30万元安家费,故本案应由劳动争议纠纷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所欠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休假工资等的反诉,因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已经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劲偿还原告岳阳市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上述款项,限被告杨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法院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账号:80×××7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杨劲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杨劲与岳阳市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杨劲于2021年2月18日向岳阳县法院起诉,岳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后,杨劲不服上诉。目前,该案正在本院二审中,案号为(2021)湘0621民初485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被上诉人岳阳市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虽然向法院提交了向上诉人杨劲支付300000元款项的银行凭证以及杨劲出具收到部分款项的收条;但从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要求上诉人返还300000元安家费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来看,案涉300000元款项系基于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发生争议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借贷的合意,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正在本院二审中,本案应当以双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一审法院径行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错误,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岳阳市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案涉300000元款项,可待双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结果出来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杨劲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岳阳市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合计8700元,由岳阳市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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