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国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侯艳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唐山市韩城监狱。
审理经过 原告崔国清与被告侯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崔国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崔国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司伟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长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