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执行人:陈延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陈延秀与黄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0502执433号〕中,异议人黄波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黄波称,2020年10月10日,你院下达了(2020)050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黄波应支付原告5,470元。同年,黄波通知原告到黄波处拿案款,但原告未回复,也未与黄波联系。2021年2月,黄波接到你院通知原告已申请执行立案后,去取钱处理此事,才得知账号已被冻结。2021年2月3日,黄波借了5,500元前往你院,按判决书金额给付原告钱款结案回家后,经查,你院于2021年1月27日已将黄波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异议人认为,你院在未通知黄波的情况下,将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并把异议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且在处理本案时,未向异议人出示相关法律文书。现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撤销你院(2021)川0502执433号法律文书,解除冻结;2、消除因违法裁定对黄波的影响;3、向黄波赔礼道歉。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陈延秀申请执行黄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2021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21)川0502执4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黄波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并将黄波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2月3日,在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黄波将执行案款5,46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延秀。同日,本院作出(2021)川0502执43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了黄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将黄波从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解除。同日,该案件执行完毕结案。2021年2月23日本院向黄波送达了《结案通知书》。2021年2月24日,异议人黄波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异议人黄波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而本院受理陈延秀申请执行黄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2月3日执行完毕结案,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已于当日予以解除。2021年2月23日,本院向黄波送达了《结案通知书》。因此,异议人黄波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黄波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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