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建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殷昌勇,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丽,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建永因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下称“鑫茂公司”)所有的“鑫华盛”轮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寄交债权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对鑫茂公司拖欠的船员工资40600元予以债权登记,并提供北海海事法院(2020)桂72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其享有的债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拍卖“鑫华盛”轮的拍卖公告载明与“鑫华盛”轮有关的海事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30日18:00前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现申请人刘建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债权登记申请,未超过申请时限。本院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桂72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鑫茂公司拖欠申请人刘建永工资40600元,该债权系与“鑫华盛”轮有关的海事债权,申请人刘建永提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登记条件,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刘建永的债权登记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刘建永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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