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梁筏村一组。
负责人:刘米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晋文。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冀0208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一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