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某强,男,汉族,务农,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化县龙塘乡柏梅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安化县龙塘乡柏西村五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跃。

被告:刘某跃,男,汉族,住安化县。

被告:王某平,男,汉族,务农,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云,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遥,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章,男,汉族,农民,住安化县。

被告:王某练,男,汉族,住安化县。

被告:黄某付,男,汉族,住安化县。

被告:王某明,男,汉族,务农,住安化县。

被告:黄某国,男,汉族,农民,住安化县。

被告:袁某辉,男,汉族,住安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强与被告安化县龙塘乡柏梅砖厂(普通合伙)、刘某跃、王某平、王某章、王某练、黄某付、王某明、黄某国、袁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曾某强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曾某强撤回对被告安化县龙塘乡柏梅砖厂(普通合伙)、刘某跃、王某平、王某章、王某练、黄某付、王某明、黄某国、袁某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曾某强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梁永安

人民陪审员  曾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黄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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