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执行人冷永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邵通市鲁甸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20元的义务。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联系被执行人后,于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冷永贵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还款承诺:即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0元,被执行人自愿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清偿全部债务,2021年9月的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利息的请求,本案申请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则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积文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路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伍泉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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