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日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邓杨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日强与被执行人邓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杨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杨鹏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1年3月10日、3月18日、4月14日、5月30日、8月2日、8月26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邓杨鹏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01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邓杨鹏不动产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邓杨鹏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杨鹏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杨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8月3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615元,尚有459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邓杨鹏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邓杨鹏银行存款3017元,该款收取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已由申请人领取;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杨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邓杨鹏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田忠民 审判员 周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