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窦建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刘士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薛军与被申请人窦建飞、刘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军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6万元。本院作出(2021)鲁1302民初43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刘士彬银行存款一笔,查封了被申请人窦建飞名下房产一套。2021年6月7日,薛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窦建飞、刘士彬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士彬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6万元(账户为62×××73)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窦建飞名下位于临沂市河东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