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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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陕西省。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
申请人:王某1,男,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吕某,男,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赵某等人诉被申请人陈某合伙纠纷一案及申请人吕某诉被申请人陈某合伙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经申请人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3)徽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陈某名下款项人民币2400万元。现因案件审理需要,需变更该案财产保全措施,故应依法解除对该款项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名下款项人民币2400万元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