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森诚信建材营销部,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森。
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南礼士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广,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森诚信建材营销部与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森诚信建材营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森诚信建材营销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