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某与被申请人王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某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已经冻结的韩某名下的12000元,予以诉讼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使申请人的权益及时得到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金川区人民法院已经冻结的韩某名下的12000元,予以诉讼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广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