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9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5848041X。
法定代表人:戴跃锋。
被告:临沂元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蒙山大道与双岭路交汇进口商品城二号馆2楼2-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DMYXJ2X。
法定代表人:从兰峰。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元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9元,财产保全费987.29元,合计2096.29元,由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