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左伍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退休教师,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吴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铜鼓县言行房地产公司员工,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伍星与被执行人吴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20)赣0926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左伍星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负担案件受理费660元,但被执行人吴南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查封了铜鼓县汽车服务广场XX栋2号店铺,并于2021年3月2日裁定拍卖该店铺。案外人时业林对本院拍卖店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异议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案外人时业林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该案正在审理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南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的财产与案外人时业林存在权属争议,需要以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结果作为执行依据,在执行异议之诉作出生效判决前,强制执行诉争店铺有可能损害案外人时业林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故诉争店铺宜暂缓执行。而被执行人吴南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