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秀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龙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杨须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樊设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秦自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秦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樊治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秀萍与杨须银、樊设记、秦自忠、龙爱华、秦豹、樊治宽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秀萍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石秀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5执恢5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石秀萍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