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第一被告:大连振博医疗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春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闫雅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福,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强,男,该公司职员。 第二被告: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后盐村陆港桧柏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侯爱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福新,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昕诉被告大连振博医疗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于2020月12月4日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海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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