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吉星金融广场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吉星金融广场金融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胥星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锦铭,湖南七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蕾,湖南七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金融广场8栋306室。

法定代表人:颜月吾,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吉星金融广场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娄仲裁字【2020】30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认如下:一、被申请人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娄底市吉星金融广场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娄底市娄星区吉星金融广场8栋306号-309号及10栋301号-312号商铺);二、被申请人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娄底市吉星金融广场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45723元、物业管理费70792.46元、电费13634.40元、滞纳金13696元,共计643845.86元(租金已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后续应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每日1083.57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滞纳金已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后续应以5457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1月2日起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被申请人娄底市吉星金融广场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25000元,由申请人娄底市吉星金融广场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由被申请人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吉星金融广场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仍然没有履行执行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腾空了房屋并将该租赁物返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吉星金融广场商业运营有限公司。2021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吉星金融广场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吉星金融广场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娄仲裁字【2020】30号裁定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彭旦

审判员  曾兴

审判员  陈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执行员 李 锋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思远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