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莲青巷4-1-1号。 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峰,辽宁畅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纪长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纪长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