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枝雄,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范美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枝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30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范美红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故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行为是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本院(2021)黔0330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范美红应履行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即支付申请人案款37390.00元、执行费46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小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