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辉南县宏科农资服务中心,住所地:辉南县。经营者:高玉森,男,****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被告:郭合利,男,****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宏科农资服务中心与被告郭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辉南县宏科农资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辉南县宏科农资服务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