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保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李孬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王保瑞与李孬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23民特1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孬货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保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孬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5月15日、6月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孬货有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本院通过案件关联,查明被执行人李孬货涉及多件执行案件,且均未实际履行完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孬货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孬货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保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