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谭孟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42280219880721541X。

被执行人:谭桂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孟国、谭桂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303执2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娄伟伟

审判员李庆者

审判员王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潘嘉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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