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世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李广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世平与被告李广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世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世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租金4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份至2019年2月28日,原告经营京AJ××××、京AW××××、京AU××××号客车期间,被告租用原告经营的车辆。截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车辆租金42000元。该事实由被告书写欠据、微信截图为证。被告不信守约定,借故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具状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据实公判。

被告辩称 被告李广秀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在北京运营客车。自2018年1月份起,被告开始租用原告经营的京AJ××××、京AW××××、京AU××××号客车,截至2019年1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部分租金;故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车费35000元,叁万伍仟元,李广秀,2019.1.10,李广秀”。欠条出具后,被告又联系原告为其派车接送乘客,截至2019年2月28日,原告陆续发车七次,双方口头约定每次租金1000元,但被告均未付租金。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21年2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2000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未到庭,但庭前经询问,被告对欠付原告租金42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了自己的主张,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下欠原告租金420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实系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未超出因被告违约行为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之日可视为付款期限已届满,故本院对原告利息请求亦予支持。被告李广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广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世平租金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本判决生效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425元,由被告李广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福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永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