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田维龙,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玉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李侠,吉林满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环诉被告王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环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维龙、梁雪、被告王玉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购买房屋及装修在原告处借款。2019年12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枚173,000.00元的欠据。后被告偿还原告30,000.00元,尚欠143,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43,0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玉柱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是当时原告对被告购买房屋及装修款项的赠与,后被告出具欠据的行为是受原告胁迫而出具的,被告偿还原告的款项是34,000.00元,也不是30,000.00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前岳母。在被告与原告女儿孟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华润置地长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支付购房款100,000.00元、2018年3月9日原告为被告偿还信用卡借款15,000.00元、2017年12月11日给被告支付物业费1,402.14元、给被告偿还房屋贷款2,400.00元、2016年10月28日给被告支付54,198.00元的装修款。以上借款,被告于2019年12月14日给原告出具一枚173,000.00元的欠据。后被告给付原告34,000.00元,欠原告139,000.00元未还。现原告为请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支付的各项款项均系按被告的意思表示以被告指定的形式支付,而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应视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应对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借款系原告对其的赠与,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被告对原告的还款数额应为34,000.00元,故被告欠款的数额为139,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玉柱给付原告张玉环欠款本金139,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新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