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春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武雪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贾春学与被告武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春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雪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春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因原告索要被告偿还4万元。剩余6万元欠款,被告于2020年9月4日为原告出具了6万元欠条一枚,约定2021年2月1日被告偿还原告上述欠款,并约定如不能如期偿还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武雪松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9日,被告武雪松向原告贾春学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账户转款10万元,原告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一份。2019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28日期间,被告共偿还原告4.1万元,2020年9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6万元欠条一枚,约定被告于2021年2月1日前被告偿还原告上述欠款,逾期还款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等。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6万元及逾期利息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武雪松在原告贾春学处借款,偿还部分借款后经双方结算又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结合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原告提供的微信账单,应认定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的逾期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7号)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武雪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贾春学借款6万元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武雪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洪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苑凇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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