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村居民,住庄浪县。 被告:庄浪县苗高飞火锅店。 住所地:庄浪县良邑镇良邑街。 经营者:苗高飞,系该店经理。 被告:贺某,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村居民,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庄浪县苗高飞火锅店、贺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双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