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新华,男,汉族,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刘艳飞,女,汉族,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刘新华、刘斌、刘艳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2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新华、刘斌、刘艳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6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刘斌于2021年5月17日缴纳罚金100000元。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刘新华、刘斌、刘艳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000元,尚有2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均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龚杰文 代理书记员 孙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