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审原告:潘科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袁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潘科宇与原审被告袁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浙0802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潘科宇以原审被告袁彬并非案件正确被告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潘科宇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1、准许原审原告潘科宇撤回起诉;
2、撤销本院(2020)浙0802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审原告潘科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海声
人民陪审员徐土耀
人民陪审员胡英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徐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