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负责人:殷长青,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王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三团。
被执行人:蒋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五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杜军、蒋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80238.75元,已执回案款1276.74元,尚有78962.01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