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李卓改杰,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甘存梅,女,土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马宝菊、女,土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马某1,女,土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马某2,女,土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马某3,男,土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甘德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依据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28民终320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审判员喇兴儒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