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彭杰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孟军与被告彭杰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孟军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孟军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孟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由刘孟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