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泰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芝。
被告:王新忠。
审理经过
原告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