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王长华,男,出生日期不明,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张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永生与被告王长华、张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永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生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永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3元,减半收取计34.72元,由周永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