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立忠,新疆谦之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程,新疆谦之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中基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怡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朋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基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内存款144,27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朋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基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内存款144,27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账户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申请费1,241.39元,由申请人李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