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海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翁源县。
被执行人:何应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翁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海鹰与被执行人何应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229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已经生效,调解书确认:何应昌尚欠陈海鹰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0万元分三期还清,定于2020年春节前还5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还2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还25万元,如果逾期归还,则以实欠本金按月利率1.67%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情况如下:
一、向被执行人何应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何应昌已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但申报内容与实际财产状况不符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何应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应昌与他人(林五妹)共有一处房产[不动产权证:粤(2017)翁源县不动产权第××号、粤(2017)翁源县不动产权第××号],该房产本院另案已作首封,本案亦作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反馈何应昌名下登记有粤VE289号小汽车,本院在查封时公安交警部门反馈该车已于2020年8月18号转移登记。反馈何应昌注册有翁源县兴昌盛花卉有限公,本院已于2021年7月29日对该公司公司登记查封,期限三年,除此之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到辖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何应昌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到被执行人何应昌开办的花卉公司及酒厂实地调查,公司及酒厂均人去楼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何应昌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电话与被执行人何应昌居住地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何应昌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尚有多宗尚在执行中。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本院在对何应昌的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何应昌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穷尽了财产查找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何应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