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原告陈功明与被告胡桐梅、周永庆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1)湘08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湘08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第三行“案件受理费16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