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75877414T,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西路19-17号。
法定代表人:项建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春,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67420C,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鑫维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姜昌明,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