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天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墩子村十二社,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顾学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滨水东岸小区1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贾天荣与被执行人顾学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000元,执行费875元,未履行标的65000元及执行费8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对被执行人顾学峰的工商、税务、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的存款,反馈结果均未发现存款线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单或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多次在顾学峰居住地传统调查亦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经调查顾学峰因所欠外债较多,本院在先执行的多件案件中已对其所有的树苗予以查封,但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顾学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认可法院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杜雅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