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汝州市宏盛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西环路与广成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宋素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汝州市宏盛娱乐有限公司广成西路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汝州市广城西路67号。

负责人:张忠胜,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该协会员工。

审理经过

汝州市宏盛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娱乐公司)、上诉人汝州市宏盛娱乐有限公司广成西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04知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盛娱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素英,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的负责人张忠胜,被上诉人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音集协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音集协享有著作权错误。音集协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签订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没有提供真正的著作权证书,不能证明这六家公司就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人。音集协证据无法证明其权利的合法来源。2.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曲库来源于VOD系统供应商郑州雷石科贸有限公司,不存在侵犯音集协的著作权。3.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没有从KTV方面盈利,因新冠疫情导致关门四个多月,损失惨重,仅收取茶水等费用,点歌是免费的,无盈利的事实,音集协无经济损失的事实,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明显背离现实情况。4.音集协保全证据公证的行为不合法。保全证据公证应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而音集协委托他人再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违反了公证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上诉人辩称

音集协辩称:1.音集协系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依法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已签署授权合同,均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2.关于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问题。KTV歌舞厅作为卡拉OK经营者,对使用歌曲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负有法定注意义务,任何设备供应商均无权向使用者授权歌曲的著作权。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称购买设备自带点歌系统,即便KTV歌舞厅经营场所的点播设备系合法购买,只能证明点播设备具有合法来源,不能证明其向著作权人实际支付过相应的版权使用费并获得了合法授权。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未经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犯了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放映权等著作财产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3.关于赔偿数额。音集协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中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完全考虑了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原创性程度、点击率、宏盛娱乐公司及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的侵权时间长短、主观过错程度、KTV规模及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且已经考虑到新冠疫情对市场经营主体造成的影响,赔偿数额并无不当。4.关于公证书异地公证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居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申请。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异地公证的效力予以否定,且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公证事项的真实性,涉案公证应为有效。

一审原告诉称

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宏盛娱乐广城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78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判令宏盛娱乐广城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5100元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000元、场所消费103元,共计12620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宏盛娱乐广城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是专门维护音像节目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集协与其会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音像节目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间的具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像节目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管理。

自2008年起,涉案278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陆续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著作权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等权利委托音集协管理。其中,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音集协申请对该合同进行保全公证,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对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进行公证。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出具《声明》,称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

2008年9月5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音集协申请对该合同进行保全公证,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48号公证书,对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进行公证。2020年7月28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至2021年9月4日。

2010年9月8日,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音集协申请对该合同进行保全公证,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53号公证书,对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进行公证。2020年10月10日,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至2021年9月8日。

2012年11月26日,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音集协申请对该合同进行保全公证,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50号公证书,对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进行公证。2018年5月14日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至2021年11月26日。

2017年10月17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出具《著作权转让证明书》,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列表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曾在《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中出版)全部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已经永久转让给与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7日,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2020年10月17日止。音集协申请对该合同进行保全公证,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5889号公证书,对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进行公证。2020年10月10日,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至2021年10月17日。

涉案278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分别收录于《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第三辑)等合法出版物中。《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外包装盒及内附光盘上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等版权信息,并在外包装盒上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外包装盒及内附光盘上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等版权信息,并在外包装盒上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

2019年4月4日,音集协委托的申请人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谢静向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申请对相关KTV、歌厅等营业场所使用未经许可授权的音乐电视(音像作品)收集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5月5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曹某、公证员助理刘铮与申请人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谢静一起来到平顶山市汝州市的标有“星光大道KTV星光大道KTV音乐聚会餐厅”等字样的营业场所。公证员曹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微信位置定位功能进行定位并对位置信息进行截图,取得截屏图片一张。该KTV电梯的广告宣传图纸显示的地址为“二店地址:福民一街过街楼东侧”。在公证员曹某、公证员助理刘铮的监督下,谢静向该场所支付了本次取证消费的相关费用103元,现场取得一张载有“201905050006CS20190505040000收款单SK20190505001200011房台:K08”等字样的收款单,上述一行人进入四楼“星光大道K08KTV”包间。在公证员曹某、公证员助理刘铮的监督下,谢静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并对点播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了播放。公证员曹某、公证员助理刘铮对使用的摄像设备进行检查并确保无本次保全证据有关内容后,公证员助理刘铮于当日16:47分开始对播放过程进行摄像,19:27分摄像结束。公证员助理刘铮对该营业场所的内外观部分现场状况等进行拍照。事后,公证员曹某及公证员助理刘铮将上述过程中取得并保存在上述摄像设备中的照片、影像资料导入至公证处的电脑中,对上述照片进行打印,图片内容未进行任何编辑,共打印一式三份,二份附于公证书后,一份留存于公证处;将上述影像资料刻录至公证处提供的全新未拆封的光盘中,二份附于公证书后,一份留存于公证处。据此,2019年5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出具(2019)湘长华证内字第1533号公证书(附件:《歌曲清单》共四页、现场照片及截屏图片六张、收款单的照片打印件一张、视频光盘一张),证实了以上事实和过程。为上述保全证据公证事项,中国音集协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宏盛娱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宋素英,经营范围为歌舞服务、餐饮服务、烟的零售、停车场服务。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成立,系宏盛娱乐公司的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要负责人张忠胜,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餐饮服务、烟的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音集协提供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三辑)》,上述出版物外包装上标注有ISBN码、进口批准文号、出版权、版权所有人等信息,符合正版音像出版物的特征。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辩称涉案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出版物是否为非法出版物,与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对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音集协提交的合法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第三辑)明确标明了相应的著作权人,在相反证据出现并得到确认前,可以认定上述合法出版物中记载的著作权人为278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授权,将涉及本案的音乐作品授权给音集协,音集协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音集协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法有效,且上述授权经过各著作权人的同意有效期自动续展或顺延,授权合同均在有效期内。音集协依据合同有权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对音集协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音集协提供了(2019)湘长华证内字第153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对该公证书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证据,故对该公证过程的真实性和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的事实予以确认。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辩称,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的公证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上述法律、部门规章规定了公证机构需要在其执业区域内进行公证业务,但对跨区域执业作出的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并未涉及,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会因此受到行政程序上的处理,但所做出的公证书并不必然无效。故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的该项辩称理由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另外,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著作权人支付过相应的版权使用费,亦未举证证明其向消费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获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关于其合法购买了雷石公司的VOD点歌设备,其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的辩称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放映权等著作财产权利,其与宏盛娱乐公司应当共同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关于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子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音集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因侵权所获违法所得,请求依法适用法定赔偿,予以采纳。一审法院结合侵权作品的数量、作品知名度等因素,考虑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经营场所的地址、规模、档次、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72280元。关于音集协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音集协为制止侵权的公证费1000元、取证花费103元,合计1103元,应认定为音集协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一并予以赔偿,以上赔偿数额共计73383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二、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78首音乐电视作品(具体曲目详见所附清单)的行为并将上述作品从其曲库中删除;二、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73383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103元);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音集协负担1182元,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负担1642元。

二审期间,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提交2张照片作为新证据,拟证明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的店于2021年3月1日已经关闭,但并未注销。对于该证据,音集协质证认为:该2张照片是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单方提供的,没有工商注销手续,且音集协主张侵权的时间是2019年5月,照片拍摄时间晚于音集协举证时间,不影响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民事责任的认定。

本院查明

对于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照片的拍摄时间晚于音集协公证取证的时间,不影响本案对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宏盛娱乐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音集协是否有权主张权利问题。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提交的合法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三辑)》均明确标明相应的著作权人,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上述合法出版物中记载的著作权人为案涉27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将涉案的音乐作品的放映权等授予音集协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活动。故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案涉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案中,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岁提供证据证明其曲库来源于VOD系统供应商郑州雷石科贸有限公司,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享有相应的放映权。点歌系统是一个传播载体,不能以传播载体的合法性抗辩传播内容的合法性。在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未经音集协许可并交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其使用曲库中的音乐电视作品从事经营性活动,即侵害了音集协对该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称其曲库来源于VOD系统供应商,其合法购买了供应商的设备,不存在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异地公证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本案中,音集协委托衡阳市凯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静向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公证处申请对相关KTV、歌厅等营业场所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电视/音像作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衡阳市凯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市,其向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公证处申请对本案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公证处派出公证员谢某1理公证事项,同时派出公证员助理胡洵见证核实,出具(2019)湘衡州证内字第695号公证书,公证员谢某2公证书上签字,公证程序并无不当。音集协已经对侵权行为的存在进行举证,同时对于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无需再进一步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并未提供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相反证据推翻案涉公证书,其关于音集协保全证据公证的行为不合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因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音集协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宏盛娱乐公司及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违法所得,本案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结合侵权作品的数量、知名度,并综合考虑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经营场所的地址、规模、档次及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3383元并无不当。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宏盛娱乐公司、宏盛娱乐广成西路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4.58元,由汝州市宏盛娱乐有限公司、汝州市宏盛娱乐有限公司广成西路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