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蔡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川152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蔡春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8)川15刑终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