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虎某1,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原告:虎某2(系虎某1父亲),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被告:马某1,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马某2(系马某1父亲),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胡某(系马某1母亲),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虎某1、虎某2与被告马某1、马某2、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虎某1、虎某2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虎某1、虎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虎某2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稳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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