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源村乡田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源村乡石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60853354。
负责人:黄崇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和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
被告:施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源村乡田湾煤矿与被告施辉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源村乡田湾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源村乡田湾煤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