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尕巴,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于青海省河南县,文盲。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青25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尕巴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21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提出撤回减刑建议。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撤回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尕巴已于2021年7月9日刑满释放,向本院提出撤回减刑建议的理由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青海省西川监狱撤回对罪犯尕巴的减刑建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彦邦 审判员 汪克君 审判员 刘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得财 书记员 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