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曲溪镇金溪大道36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兵,系原告单位白塔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创丰,系原告单位白塔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揭阳市中科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833306-0,地址:广东省揭阳市试验区东三横路南。
法定代表人:洪宏标。
被执行人:杨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洪宏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洪伟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揭阳市中科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杨艳、洪宏标、洪伟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8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但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向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辖区内及其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洪宏标在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有余额,洪伟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有余额,本院已裁定冻结上述存款账户和余额,并扣划存款和余额3119.76元付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没有查询到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暂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魏壮文
审 判 员 洪丽辉
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