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友庄路11号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潇凯,男,苗族,****年**月**日出生,地址:贵州省剑河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侯兴祥,男,苗族,****年**月**日出生,地址:凯里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凯里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佘卫华,男,苗族,****年**月**日出生,地址:凯里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申聪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蒋秀梅,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地址:凯里市。 原审被告:被告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棉路138号佳和盛世2栋4单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56639061W。 法定代表人:蒋宏永,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涛因与上诉人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8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罗涛的上诉请求:1、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8266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改判支持本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案涉房屋厕所管道的堵塞并非因上诉人的装修行为导致。从疏通厕所视频可以看出,均是生活垃圾而不是装修垃圾,且案涉房屋楼下于2020年5月9日、5月12日、7月5日均出现返水现象。可见,造成该栋楼厕所的堵塞原因皆是因为楼上住户向厕所管道中扔生活垃圾导致,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 上诉人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82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重大错误。本单元六年来从未堵塞过,说明六名上诉人都有良好生活习惯,不会向下水道丢垃圾,本次堵塞明显是上诉人装修造成的;2、一审法院已认定导致水管堵塞原因不能查清,上诉人罗涛不能证明上诉人侵权,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改判六名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原告诉称

罗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卫生间管道堵塞导致房屋返水的损失费用,暂计3万元(房屋所受损失的实际金额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准);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因房屋返水受损拆除地板的费用1000元、房屋清洁费用1000元,共计2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9日晚上7时许,罗涛发现其位于佳和盛世2幢2单元3层2-3-3号住房内被水淹。水淹的原因系卫生间管道堵塞导致返水,卫生间倒返的粪水浸泡整个房屋。罗涛随即向佳和盛世一期2号楼业主委员会反映,并找了疏通管道人员对卫生间的管道进行了疏通。此次事故导致该房屋地板膨胀变形,地脚线、门套破裂墙体受污、柜体变形等损害。上述水淹事故发生后,罗涛就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与房开商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楼上的住户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罗涛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贵州惠仕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因被卫生间返水浸泡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经贵州惠仕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案涉房屋因被卫生间返水浸泡造成的财产损失为51067元。评估费8000元罗涛已预先向评估公司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对本案各方当事人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评析如下:本案中,罗涛家的住房因客卫返水倒灌受淹是事实,依照评估公司的评估意见,案涉房屋室内装修被水浸泡造成损失为51067元,鉴定费8000元,法院予以确认。拆除地板费用1000元实际发生,且有相关的票据予以证明,价格合理,法院予以采信。房屋清洁费用虽无票据证明,但实际发生,法院酌情支持500元。律师费不是当事人主张权利所必然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综上,罗涛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为60567元。案涉房屋卫生间管道堵塞的部位已经修复,堵塞的现场已不存在,根据常识,卫生间管道堵塞疏通后,绝大部分的堵塞物均已向下冲走,导致管道堵塞的具体原因根据现有的证据已经无法查清。从罗涛向法院提供其拍摄的清理卫生间堵塞现场视频来看,清理出来的堵塞物中漂浮着部分纸巾等生活日用垃圾,证明卫生间管道堵塞的原因与楼上住户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案涉房屋刚经过装修,结合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等住户在此楼栋居住多年亦未曾发生卫生间管道被堵塞的事实,也不能排除系罗涛自己的原因导致房屋卫生间管道堵塞。罗涛还主张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罗涛装修损失3028.35元。二、驳回罗涛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罗涛自行负担184元,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各自负担36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罗涛提交的疏通排水管视频,拟证明造成堵塞的是楼上六户乱扔生活垃圾所致,一审法院对该组视频已经作确认,本院不再认定;上诉人罗涛提交的另一组视频,拟证明其装修时已将便盆盖上,堵塞不是装修垃圾导致,上诉人杨潇凯等六人不予认可,认为该视频不能完全排除装修垃圾排放至下水道的可能,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完全排除下水道的堵塞与上诉人罗涛装修无因果关系;另上诉人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向本院提交203号房排水管分管切割图片一组,拟证明导致排水管堵塞主要原因是203号房业主及上诉人罗涛装修垃圾导致,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因一审法院已确认堵塞部分原因亦不排除有装修垃圾,故本院不再重复认证。 对一审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对罗涛财产受损是否存在过错;(2)罗涛主张未将装修垃圾倒入排水管的行为是否成立。本案中,上诉人罗涛虽不能指明具体侵权人,但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均无法排除其向排水管倒垃圾的可能性,但双方当事人共用的排水管被垃圾堵塞导致上诉人罗涛财产损失,在堵塞的垃圾来源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由共用该排水管的业主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由共用该排水管的业主公平合理的分摊损失。虽然上诉人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二楼业主分管有水泥、瓷粉等堵塞,但是堵塞垃圾中有其他生活垃圾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其行为与罗涛财产受损无因果关系。同时,上诉人罗涛亦无法排除自己将装修垃圾倒入排水管的可能性,且确实有证据证明堵塞垃圾中有水泥、瓷粉等垃圾,故对其损失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罗涛、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罗涛负担800元(已交纳),杨潇凯、侯兴祥、王飞、佘卫华、申聪聪、蒋秀梅负担8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家良 审判员  杨华敏 审判员  郑华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乐德跃 书记员熊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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