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梓茵,女,****年**月**日出生,群众,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校国涛。河北资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聂玉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梓茵与被告聂玉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梓茵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梓茵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梓茵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于梓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