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对上诉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汉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桂02民终256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2021)桂02民终256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行中的“2018年6月19日”更正为“2018年1月1日”。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文
审判员 丘洪兵
审判员 周慧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