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村委会旧何村“西塘”(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96943381。

法定代表人:何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012622。

负责人:孙淼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

被申请人:罗振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罗振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0137643.0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罗振河的银行存款30137643.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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