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革修,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康明,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顺良因与被上诉人吴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借贷事实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未予查清,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顺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振中 审判员  朱建军 审判员  许 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钟贻云 书记员胡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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