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革修,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康明,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顺良因与被上诉人吴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借贷事实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未予查清,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顺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振中 审判员 朱建军 审判员 许 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钟贻云 书记员胡荣荣